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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陕西省高考录取加分政策
来源: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2010-5-15 【字体:小 大】
2010年陕西省高考录取加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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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录取新生工作由省招生委员会组织实施。录取控制分数线由省招生委员会根据招生计划和考试成绩,分别按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本科和高职(专科)划定。体育、艺术类本、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单独划定。

第三十三条 普通高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各普通高校要通过网络完成录取工作并确保与省招办通讯联络畅通。

第三十四条 提前批次的院校中,免费师范生和本硕连读生执行一批本科线。国防生执行其所报专业在普通本科所列批次的分数线,即被普通高校列在一批本科的专业,执行一批本科线;列在二批本科的专业,执行二批本科线;国防生所报专业在陕无普通本科专业招生计划的,按照教育部、总政治部文件规定执行。军队、公安院校本科录取分数线按照教育部、总政治部和公安部文件规定执行;专科录取分数线执行三批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根据教育部和总政治部政干发〔2008〕19号文件规定,向军队院校“投档时应当区分男、女生和指挥类、非指挥类”。

第三十五条 提前批次的调档比例,由招生院校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确定。

第三十六条 平行志愿投档原则,投档程序以及自主选拔、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定向就业、少数民族班、预科等特殊类型招生录取办法,按照《关于印发2010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平行志愿投档录取办法的通知》(陕招办〔2010〕14号)执行。

第三十七条 普通高校必须按本校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录取规则录取新生。

第三十八条 普通高校招生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录取工作。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分数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学校自行确定,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由学校负责。省招办向学校投放考生电子档案,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高校录取新生要按照省招办规定的程序,按时完成电子档案下载、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的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完成录取各环节工作任务的普通高校,省招办根据学校招生计划数及录取规则,将考生电子档案设置为预录取状态,并书面通知学校,同时报告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第四十条 未经教育部批准,普通高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第四十一条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普通高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考总分上增加10分投档,由普通高校决定是否录取。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者;

5.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

第四十三条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其高考总分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在其高考总分上增加20分投档。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普通高校调档分数线下延10分投档,由普通高校决定是否录取。

1.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2.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3.烈士子女。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2.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

3.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4.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第四十六条 考生如果符合上述多项照顾规定,只能取其分值最大的一项。

第四十七条 有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的普通高校应加强宣传工作,对定向生的就业去向、奖学金设置、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等要求,应通过招生章程向社会公布。

定向就业招生面向全省所有考生。填报定向西藏就业志愿的考生,必须填写《2010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收定向西藏就业考生申请书》,并由家长或监护人签署意见,以备学校录取时参考。定向就业录取原则按照教育部规定执行。

被录取为定向就业生的考生,必须在入学注册前与学校及定向就业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学校对无故拒签协议的新生,可取消其录取资格。

定向就业单位及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不得参与普通高校定向就业生录取工作。普通高校及定向就业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利用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向考生收取国家政策规定范围以外的费用。

第四十八条 普通高校必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省招办核准,省招办根据核准的考生名单打印录取名册,加盖录取专用章后寄发录取学校。各高校根据录取名册填写新生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公章后,直接寄发被录取新生。各校寄发录取通知书时,应将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寄出。独立学院、民办本科和高职(专科)院校在寄发录取通知书时,还必须附加省招办出具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

第四十九条 考生入学报到时必须缴验准考证、录取通知书、本人的纸介质档案和学校要求携带的其他材料。各普通高校要认真做好新生档案接收和资格审查工作。对不符合条件或有违规行为的新生,取消其入学资格并书面报送省招办。

第五十条 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新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学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新生名单(含准考证号)在报到结束后20天之内报送省招办。

第五十一条 各市、县(区)招办,各普通高校要加强招生信息管理,不得将考生个人信息擅自公开或提供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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